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员工通过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不服仲裁裁决,将员工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不支付员工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及工资。2012年11月21日,广西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审结该起经济补偿金纠纷案件,判决原告用人单位支付被告覃良进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及工资。
2011年2月5日,覃良进到原告贵港市港南区富贵砖厂处机修工岗位工作,约定 2011年月工资3500元,2012年月工资4000元。2012年4月7日原告辞退被告,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原告也没有为被告办理任何保险。
2012年6月20日,被告以未签订劳动合同、原告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关系、未得经济补偿及欠工资4932元为由,向贵港市港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贵港市港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原告支付被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及2012年3月至4月7日的工资共44652元。原告不服仲裁裁决,向港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原告无须支付44652元给被告。
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如下:原告贵港市港南区富贵砖厂向被告覃良进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36410元;原告贵港市港南区富贵砖厂向被告覃良进支付经济补偿金3310元;原告贵港市港南区富贵砖厂向被告覃良进支付2012年3月至4月7日的工资493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