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晋芳律师亲办案例
工亡补助金不是遗产
来源:张晋芳律师
发布时间:2012-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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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一笔工亡补助金的归属问题,家住山东省招远市新庄镇的刘淑娟与她的三个继子王臣强、王民强、王军强闹上了法庭。招远市检察院依法履行抗诉职能,为申诉人刘淑娟赢得了本应属于她的4万元工亡补助金。

  2001年6月21日,刘淑娟与王全龙登记结婚。王全龙系山东黄金集团有限公司玲珑金矿(以下简称玲珑金矿)职工,王全龙婚前育有三子即王臣强、王民强、王军强。2009年8月24日,王全龙因患卅期矽肺二级工残,医治无效去世。王全龙去世后,玲珑金矿作出决定:“王全龙同志供养的直系亲属有其妻刘淑娟一人,根据鲁劳发(1997)60号文第五条规定,一次性发给工亡补助费39286元。”结果该文件送达给了王臣强、王民强、王军强三人,三人领取了这笔工亡补助费。

  在得知本应属于自己的工亡补助金被他人领取后,刘淑娟于2010年1月18日向招远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臣强、王民强、王军强三人给付一次性工亡补助费39286元。在庭审过程中,王臣强、王民强、王军强三人又到玲珑金矿人力资源部开具了一份证明:“关于一次性发给工亡补助费39286元,不是全部归王全龙之妻刘淑娟所有,包括子女。”

  2011年3月21日,招远市法院作出判决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工亡补助金的享有者是工亡职工的直系亲属。刘淑娟与王臣强、王民强、王军强均属于王全龙的直系亲属,均可以享有王全龙的工亡补助金,而且工亡补助金是对死者家属整体预期收入损失的赔偿,故王全龙的工亡补助金39286元应属刘淑娟和王臣强、王民强、王军强四人共有。考虑到刘淑娟无劳动收入及与王全龙生活的紧密程度,应当多分。判决:王臣强、王民强、王军强给付刘淑娟工亡补助金10786元。

  拿到判决后,刘淑娟憋着一肚子委屈又来到了招远市检察院民行科。

  办案检察官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2011年5月24日,招远市检察院就此案提请烟台市检察院抗诉,理由是:山东省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于1997年12月16日下发的《关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发放问题的复函》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是对死亡职工遗属的一种经济补偿,不能作为死亡职工遗产对待。其领取顺序为:有父母(包括养父母,下同)无配偶的,发给父母;有配偶无父母的,发给配偶。”而王全龙属于有配偶无父母的,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39286元只能归刘淑娟所有。另外工亡补助金是对死者家属整体预期收入损失的赔偿,是对死者生前供养亲属的一种经济补偿。王臣强、王民强、王军强均系死者王全龙的成年子女,有独立生活能力,而申诉人刘淑娟是一位六旬老者,她的生活完全依靠死者王全龙生前的收入供养。因此,这笔工亡补助金归刘淑娟所有是合理合法的。

  此案经烟台市检察院抗诉,烟台市中级法院再审后,完全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判决王臣强、王民强、王军强给付刘淑娟工亡补助金3928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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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晋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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